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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盘龙翊海医药有限公司

王经理

15802916709

所在地区:陕西/西安

主营行业:诊断试剂、中药材、原料药、药用辅料、生物制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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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酸氯倍他索医药级原料药 CDE备案关联审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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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名称:

型号规格:1kg
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84608

产品标签:抑菌剂

产品卖点:新产品 无需保证金 年终返利

销售渠道:批发物流

15802916709
联系时告知来自东方医药网
详细信息
执行标准 制剂原料
产品类别 原料药
产品规格 1kg
卫生许可证
成份 C25H32ClFO5
性状 类白色至微黄色结晶性粉末
功能主治 本品外用后可通过完整皮肤吸收。吸收后与系统给予皮质类固醇在体内的代谢一样,主要在肝脏代谢,经肾脏排出。
不良反应 1、可在用药部位产生红斑、灼热、瘙痒等刺激症状,偶可引起接触性皮炎。 2、长期外用局部可出现毛细血管扩张、多毛、皮肤萎缩、创伤愈合障碍,并使皮肤容易发生继发感染,如毛囊炎及真菌感染,封包治疗时更易发生。 3、长期外用于面部可出现痤疮样疹、酒渣样皮炎、颜面红斑、口周皮炎等。 4、长期外用于皮肤皱褶部位,如股内侧可出现萎缩纹,尤其在青少年容易发生。 5、长期、大面积使用可因药物的累计吸收作用,出现糖皮质激素所致的全身性反应,出现库欣综合征,表现为多毛、痤疮、满月脸、高血压、骨质疏松、精神抑郁、伤口愈合不良等。儿童长期使用可抑制生长发育。
注意事项 1、该品不宜大面积或长期局部外用。大面积使用,不能超过2周,以免全身性吸收而造成可逆性下丘脑-垂体-肾上腺轴的抑制。 2、不能应用于面部、腋下、腹股沟等皮肤细嫩部位。即便短期应用也可造成皮肤萎缩等不良反应。 3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应考虑用药利弊,慎重使用。孕妇不能长期、大面积或大量使用。 4、婴儿及儿童不宜使用。 5、该品不可用于眼部。 6、如伴有皮肤感染,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。如同时使用后,感染的症状没有及时改善,应停用本药直至感染得到控制。
禁忌
贮藏 遮光,密封保存
保质期 36月
生产企业
经销企业
备注